历史必然与价值内涵:合作性政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
(柴宝勇)
摘要:有些学者认为,只有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才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趋势。本文从政党制度的形成根源、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两个方面说明了合作性政党制度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并指出,合作性政党制度和竞争性政党制度各有其优劣,并非是民主政治发展程度和发展阶段的区别,因此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但是,在合作性政党制度下,对于执政党的监督就成为民主政治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关键词:合作性政党制度;竞争性政党制度;民主政治
当今世界是一个政党政治的世界,当代社会也是一个民主化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社会。但是,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却是一个并非清晰的问题,尤其是什么样的政党政治结构才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政党理论家们却有不同的思考。我们通过政党制度的形成根源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两方面的分析,认为民主的核心应该是一种价值追求,生长民主的土壤不同决定了其形式必然具有多样性。同样,体现民主内容的政党制度也必然具有多样性,各色的政党制度各有其优劣,但是只要其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人民的参与与自治,这样的政党制度就是一种民主的制度。
一 困惑:合作性的政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吗?
政党制度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根据一国各政党之间的关系,可以把政党制度划分为竞争性政党制度、垄断性政党制度和合作性政党制度。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是指一国具有两个以上的政党,各个政党之间都过对于选民的动员,参与选举来竞夺执政地位的政党关系结构。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具有两个或者几个实力相当的政党往往通过选举轮流坐庄。这种政党关系结构既可能存在于两党制国家;也可以存在于多党制国家。垄断性政党制度是指在国家的政治活动中,一个占有垄断性地位的大党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制定法律明确取消其他政党的存在或者其他政党无法取得发言权、根本无法参与国家政权和政策制定的政党关系结构。合作性政党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活动中,由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大党和其他小党能够和平共处,互相合作,通过合法的形式和方式实现一党执政、多党合作、共同参与对于国家政权的执掌和国家政策制定的政党关系结构。
从理论上而言,自有政党以来,政党制度与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在有些学者尤其是西方的学者和国内的自由主义学者看来,与民主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的只是两党制与多党制这种竞争性的政党制度。这些学者往往认为,政党应该在民主政治的规则下运转,而不能超脱乃至控制民主政治。因此,只有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才是民主政治的唯一实现形式;而非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包括一党制垄断制和合作性政党制度,是与真正的民主格格不入的,世界民主化的潮流带来的必然是与之相契合的竞争性的政党制度。[1]
就民主政治的实践来看,非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包括垄断性政党制度和合作性政党制度)大多存在于一些刚刚获得独立自主地位的、经济基础比较落后的国家。这些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地位往往是通过经济绩效来维系的,而且在独立之初,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乃至专制的国家政权来发展经济。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就说到:“在高度现代化的国家,政党数量多寡无碍于它拥有强壮之势;而在低度现代化的国家,一党制可强可弱,但多党制却毫无例外是软弱的”,“在现代化中国家,多党制与高水平的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安定是不能共有的。在现代化中国家,多党制是软弱的政党制度。”[2]但是,这在西方政治学家看来,这仅仅是一个过渡的、非常态的时期。绩效的合法性是不稳定的,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永远维持经济的高效增长,因此绩效合法性必然向民主合法性转变。而且市场经济是多元的经济,经济利益的多元必然向政治利益的多元转变,竞争性的政党体制才是唯一反映政治利益多元的机制。他们的现实依据是苏联以及一些非洲国家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纷纷从一党制向多党制的转变。那么,这些是否就能说明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与民主政治不能共生呢?垄断性政党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走向了衰亡,合作性政党制度会不会步其后尘?进一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合作性政党制度能否发展、巩固乃至成熟民主政治,就成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 历史必然:政党制度是“长成的”,而非“做成的”
自民主在近代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建立或者完善民主制度当成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也看到,民主政治在当今社会有着不同的实现模式。同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国家,英国的议会制与美国的总统制差别甚大;同是现代政党制度的国家,法国的政党制度与日本的制度就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同是竞争性的政党制度,美国的与法国的也大不相同。
一个国家的政党及政党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社会和思想进程的历史产物。关于政治制度是“长成的”,还是“做成的”,这是国内外政治学界争论不已的一个话题,其中凸现的是唯物主义史观和唯心主义史观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唯心主义史观坚持一种历史的或然决定论,指出虽然我们后来看到历史是单线发展的,但是在当时的情景下历史却有诸多的选择,或许是一个偶然事件塑造、主导了历史。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偶然中有着必然。任何历史人物都不可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情境和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做出选择。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用其“自发秩序原理”来诠释这一问题。[3]近代西方民主理论家密尔明确指出,“政府不是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他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4]
从中国和西方政党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形成的历史过程,我们也可以验证这一点。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在资产阶级革命政权刚刚建立后出现了政党林立的局面,当时一些理想主义者却认为政治竞争的理想模式是两党竞争,并开展了组建两大政党的活动,但未能如愿以偿,众多的、良莠不齐的政党参加了国会竞选。但是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还不足以使资产阶级的力量对抗封建阶级的反扑,袁世凯利用政治和军事上的力量强迫国会议员修改宪法,使其登上帝位,竞争性的政党政治也随之破产。在抗战期间及胜利后的一段时间,一些中间党派积极推行中间路线,试图实现竞争性政党政治,最后亦以破产而告终,中间党派自身也发生分化。历史证明,多党制道路在近代的中国走不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诞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四座大山,最后终于确定了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5]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形成的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大多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议会和总统选举的过程中形成并逐步发展成熟的。先是新兴资产阶级与旧的封建贵族进行政治博弈,而后是在不同的资产阶级之间竞争利益竞夺,需要一种规范性的表达途径和争夺利益的工具使他们在一定的政治框架内争斗,而非暴力相向终致国家分裂,这样就形成了竞争性的政党制度。
简而言之,中国的政党是先于近代国家而出现的,它的目的在于改造国家和社会;而西方国家的政党则是在近代国家建立后出现的,它们才是也仅仅是“沟通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政治任务,不同的发展,也就决定了不同的政党制度。如果试图以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力量来逆历史潮流而动,忽视本国的国情,就会受到历史惩罚。
当然,历史的必然性不能代替价值的批判,也不能代表政治发展的趋势。这里,我们就需要对中国的合作性政党制度进一步从价值上考量。
三 价值衡量:合作性政党制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自雅典民主制以来,在世界政治的发展史上出现过林林总总、种类繁多的民主制度。[6]在当今世界,由于实现了以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为基础的民主制的西方国家往往是经济强国、政治大国,它们借助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政治影响推行文化扩张。在它们主导的世界流行的文化价值观下,以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为基础的民主制成为当今各国发展民主的普遍标准。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里有一个很明显的谬误,就是用形式来衡量形式,以特殊来衡量一般。
当今中国,已经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的三位一体。但是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主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民主”这样两个重大的问题。一些西方国家别有用心地利用民主输出进行文化扩张,妄图搞和平演变。这一点,就连美国学者威亚尔达也不得不承认,“在民主、民主的含义以及达成民主的最佳途径等问题上的争论,并不仅仅是一种学术或知识争论。在后冷战时代的对外政策中,很大一部分与民主这个要素有关;确实,有一些学者和政策活跃人士相信,民主应该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唯一基础……因此,民主不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上的或哲学上的问题;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议题,牵涉到大型利益集团、金钱、政府、官僚机构以及国际行为者。”[7]
那么衡量一种政党制度是不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关键不在于政党制度自身的形式是不是竞争性的,而是它是否反映了并实现了民主的价值,也就是说要用价值和内容来衡量形式。一种事物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是关键的价值和内容却只能有一个,它决定着事物的本质。民主也是如此。只要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本质,或者说以民主的价值和本质作为原则来指导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的话,我们就应当说这个国家是一个民主国家至少是一个正在走向民主的国家。
因此,这里的关键是民主政治的实质内涵和核心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权力”,中国的“人民当家作主”是最通俗的表达。“人民的权力”是民主的愿景和蓝图,在政治实践中,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是需要诸多的中间环节来实现。任何国家都是需要治理的,都是少数人(政府官员)来治理国家。全体公民一起来管理国家,在当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民主能够做到的,是通过公民的参与和选举让比较好的人组成比较好的政府;人民还要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防止好人变成坏人,或者好人做出坏事;如果政府不称职,我们还可以撤换他们。人民还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不允许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和维护公共秩序的时候侵犯公民权利。民主就是通过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方式实现公民的参与与自治。传统社会
合作性政党制度虽然不存在多党的竞争,但是它的价值也在于追求公民的自治与参与,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合作性政党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也都是沟通国家和社会的桥梁,而非垄断国家的政治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通过各种渠道来吸收民意,反映民情,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自治和参与。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理论的提出,就反映了这方面的发展趋势,中国共产党也通过各种方式诸如党内民主、村民自治等不断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国的各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通过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各种形式,成为实现公民自治与参与的一种方式和途径。
四 比较鉴别:竞争性政党制度和合作性政党制度各有其优劣
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看,竞争性政党体制与合作性政党体制各有其优缺点,但并不存在谁要取代谁的问题。
竞争性政党制度的优势在于通过竞争性的选举,能够实现较高的政治参与,通过种种公开的政治活动,有利于公民的培育,并为各阶层参政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和多样的渠道。同时,反对党以及在野党的存在,在无形之中为执政党产生来巨大的压力,使执政党客观上不得不考虑民意、决策审慎,以免下次选举落败。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种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也存在诸多的弊端。其一,政党恶性互斗。孔子说,“君子不党”,再加上在中国古代存在的“朋党之争”使得中国在近代肇始时羞于言党。华盛顿和许多其它早期美国的领导者是反对政党政治的。华盛顿认为,政党是“破坏社会安宁的纵火犯”,是想要“毒害人民的思想,引起社会不满”,多党的存在孕育着分裂社会的因素。自有竞争性的政党政治以来,恶性互斗就成为其挥之不去的梦魇。多党的恶性互斗在台湾的民主选举中体现地淋漓尽致,各个政党为了争夺执政地位绞尽脑汁,手段无不用其极。多党政治下的美国民主也是屡遭诟病,例如克林顿的弹劾案就被批评是政党恶斗的体现,与正义无关。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中,作为总统的克林顿固然该受到公众的谴责,但在调查、公布该案和弹劾克林顿的过程中,共和党却借题发挥,想搞垮民主党以泄私愤。所以,竞争性的政党政治下,各个政党为了谋取自己短期的执政地位,势必要做出一些短期行为。对于它们恶性互斗的厌恶,能否他们追寻社会的正义与公平的怀疑,也是当代政党走向衰弱,公众政治参与水平下降的原因之一。
其二,经济精英或者政治精英操纵选举,愚弄选民。竞争性政党政治下的民主政治,更是有钱人的游戏。在美国,好多大的财团既为民主党捐助,也为共和党捐助,目的在于无论哪个党上台都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由于普通大众在能力、信息等方面同经济精英、政治精英等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虽然有公开做保障,但是公开未必公平,且也不一定是各个方面的完全公开。在这种情况下,看似轰轰烈烈的多党竞选其实不过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玩弄大众的游戏,大众、民心等成为他们互相讨价的砝码,政府的组成和决策的做出往往是他们互动、博弈、妥协的结果。
其三,多党的竞争会破坏国家政策的连贯性,也造成了国家决策效率的低下。
同上面的“恶性互斗”相联系,因为政党自身利益的限制和讨好选民的需要,各个政党所做出的决策往往是短期的;而且一个政党上台后的政策往往同另外一个政党的政策相抵触,造成了国内和国际政策缺乏连续性。1999年美国发生的《全面禁止核试条约》遭到否决,更使人们看到了这种竞争性的政党体制给美国乃至全世界带来的伤害。当时,全世界有154个国家(包括英、中、法、俄、美)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其中英、法、德等47国的国会已经批准。据该条约规定,须经44个具有研制核武器能力的国家的国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而在美国参议院审批之前,只有26个国家完成批准条约的程序,美国和俄罗斯这两个大国的国会尚未批准。因此,美国能否批准攸关此条约能否生效落实。
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缺点在合作性政党制度下则完全可以避免。合作性政党制度的首要特点就是通过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避免了政党间的“恶性互斗”,实现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良性互动,建构了政党政治的新形式。合作性政党制度体现了一种“和谐”的伦理和政治思维,它更加有利于整合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如果政党的最终利益是实现社会正义、追求世界大同的话,那么合作性政党制度最有利于实现这一点,因为这种政党制度具有竞争性政党制度不可能具有的凝聚全社会力量的能力。在价值上的优越性体现在政治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中国的政党之间很少出现西方国家所存在的那种恶性的互斗,而是执政党与参政党各安其责,各守其位,和谐共处,共同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不遗余力地奋斗。其次,合作性政党制度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在做出决策之前,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能够保证国家政策的一贯性和较高的决策效率。所以,在“凝聚各阶层智慧,科学、民主决策”,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方面,合作性政党制度具有竞争性政党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正如《中国民主政治白皮书》所说的,“我国这种政党制度的优势在于: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认识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社会不安定团结。”
当然,合作性政党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在一党执政、小党参政的情况下,往往参政党对于执政党的监督有限。如果执政党犯错误,那将会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所以,合作性政党制度更加需要加强党内和党外的监督。
综上,竞争性政党制度和合作性政党制度起源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条件,它们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陷。实际上,它们并非发展阶段的差异,也并非民主与专制的差异,而只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的差异,因此并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它们均可以通过吸收对方有益之处来完善自己的制度。
五 余论:合作性政党制度下,对于执政党的监督就成为重中之重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告诫世人要警惕专断的权力。1945年7月初,毛泽东接见黄炎培时,黄坦率地说:“我生六十多年,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大都跳不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然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西方国家以一贯的对于人性尤其是掌权者的人性的不信任而设计了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在多党竞争、势均力敌的情形下,执政党往往面对着反对党的强大的精神和舆论压力,使他们不敢肆意妄为,不得不在一些政治集团的斗争中做出妥协,客观上使得他们的政策总体上不脱离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轨道。
但是,正如上文所讲,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只是一种实现监督与制约的形式,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合作性政党制度下,同样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架构来实现这种民主监督与权力制约的价值。在合作性政党制度中,执政党没有反对党形成的强大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执政党的监督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重要的任务。因此,既要强化党内的权力约束机制,又要加强社会权力以及参政党对于执政党的监督和制约。具体而言,就是发展党内民主与主动强化社会权力、以及参政党的监督职能。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一些学者曾经指出,“党内民主的发展可以成为多党制的替代物,可以通过扩大差额选举所产生的党内竞争来取代多党竞争的潜在可能性。这样既能保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又能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客观需要。”[8]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党组织内部的民主同国家领域的民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如政治特征上的差异、权利与义务规定顺序上的差异、两种民主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结构差异等等。[9]因此,我们不能把党内民主看成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有其价值上的独特内涵和功能上的独特限度。就党外的监督而言,我们努力培育公民社会,营造公民政治参与的文化氛围,逐步扩展基层民主政治的深度和范围。当然,在社会权力的监督体系中,参政党对于执政党的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最主要、最基本的政党职能之一。有学者曾经指出,“从八字方针到十六字方针,其中最核心的是‘互相监督’这四个字,而且,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都特别强调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中共。但是,历史的教训及其导致的现实状况却是,民主党派对中共的民主监督成为一个最薄弱的环节,这使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与优势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与这一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初衷相距甚远,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党制度和参政党甚至执政党的国际形象”。[10]从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角度衡量,我们认为参政党“参”为基础,“监”为根本。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参政党对于执政党的监督,使之真正承担起治疗执政党“权力痼疾”的重任。
注:本文写成于2007年底,曾发表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5期。发表时略有改动。为党鼓噪也需要一定水平啊。
[1] 关于这一点,我们参考米歇尔斯、熊彼特、达尔以及萨托利等西方政治学家的经典论述,以及国内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言论,多见诸网络媒体。
[2] 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08页、第410页。
[3] 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4] J.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页。
[5] 有学者曾经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毛泽东面临着两种选择:解散民主党派的一党制和让民主党派参政的合作制。最后,毛泽东选择了后者。以此来说明政治制度是“做成的”。但是,从更宏阔的历史背景看,我们看到毛泽东也只能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而从未考虑过建立竞争性的政党制度。这就说明了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受国情制约的,这个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各政治力量的对比,本国的政治文化传统等等。其实,就当时的情境而言,不仅是毛泽东,任何一个处于毛泽东这样的位置和角色的人,都不会设立一个竞争性的政党制度。这就说明了政治制度更多地是“长成的”,而非“做成的”。
[6]英国政治学家戴维·赫尔德将历史上形成的不同民主模式概括为八种,雅典古典民主制、保护型民主制、发展型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竞争性精英民主制、多元民主制、合法民主制和参与民主制。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也正是民主的模式的多样以及民主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达尔把现实的民主政体称之为“多头政体”。参见[美]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刘惠荣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页。
[7] [美]威亚尔达等:《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8] 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载《复旦学报》1999年第1期。
[9] 也有学者指出,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本身就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参见王俊拴:《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0] 王继宣:《从参政党角度看我国政党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及其对策》,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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