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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的政治学审视:功能及其限度——柴宝勇
发表日期:2010-01-15 作者: 编辑: 出处:

党内民主的政治学审视:功能及其限度

(柴宝勇)

 

   摘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它对于塑造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党,对于人民民主的发展乃至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党内民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价值和意义,也有其内在含义所限定的特定的功能和限度;超越其功能和限度,会走向它的反面。这些限度一方面是由党内民主自身的特点和含义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我国当前党内民主制度滞后和欠缺的影响。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认识到党内民主自身的这些限度,其次要走循序渐进的道路

    关键词:党内民主;  功能;  限度;合法性; 平等; 民主集中

 

自江泽民同志 “七一”讲话发表以后,发展党内民主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是以 “三个代表”为指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潮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的战略选择。迈进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要保持自身的凝聚力并进一步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的建设,并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从党内民主对于执政党的价值与意义而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党内民主对于中国民主化的进程而言,它又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对于人民民主有着带动和示范作用。党内民主的价值和功能可谓意识深远。但是,我们不应忽略的是,就像民主的作用有一定的边界一样,党内民主的作用和功能也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越过了这个边界,则党内民主“不能承受之重”。其限度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党内民主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含义的限度,另一方面则是中国自身的党内民主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前一个方面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党内民主的特定含义与价值,并破除“民主万能”的迷信;而后一种问题的解决方法则是“更多的民主”,把党内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一 党内民主:涵义及其原则

列宁曾经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即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内事务归根到底由党员当家作主。“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 “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内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2]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的主体、“主人”地位,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它的本质是要使全体党员成为党内事务的主人,实现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批评权,实现党规党法所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义务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内民主虽然同人民民主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内容,但是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却有着民主的一般特征和原则。

首先,平等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西方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绪论中谈到,“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的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随着我研究美国社会的逐步深入,我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的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3] 列宁同志曾经指出,“民主意味着平等”;“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平等,也就是说在党内所有党员都有平等的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普通党员和党内领导干部只有分工的差别,没有等级的界限,任何党员因为职务、经历、贡献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享受任何的特权都是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根据的。二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党内,无论是在政治、权力上,还是在执行法律和决议、遵守规章制度和义务的使用范围上,普通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任何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存在。

其次,公开的竞争性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形式原则。理论上而言,每个党员都有权参与党的领导活动,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就象民主更多地表现为代议制民主一样,党内民主的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各级党员都有选择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利。在西方国家精英民主论者、程序民主论者都把是否有公开的竞争性的选举作为衡量民主的基本原则。列宁也曾经指出,“一切政治问题不可能都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解决;这将是永无休止的、令人厌倦的、毫无结果的表决”。[4]因此,“如果没有代表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5] 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最集中地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只有公开,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增强其政治责任感,激发其政治热情,吸引他们积极参与党的活动,也有利于对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领导人实行自下而上的公开监督和批评。同时,也只有竞争性的选举,才能够改变以任命代替选举的现象,真正体现党员的民主权利,也有利于有能力的干部脱颖而出,同时使得党员干部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多数决定是党内民主的程序原则。西方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指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6] 列宁同志也曾经指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是民主的国家,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党的一般组织原则”。这是因为,无论党员群众,也无论是党的领导机关,在党的工作的各个方面,由于认识和利益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见分歧和观点差异,即便是通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也不可能取得完全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党内无休止的争论,影响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就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一种决策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党内民主就是按照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和利益决定和处理问题。

二 党内民主的理论审视:功能与限度

 (一)合法性、利益表达与放大冲突

从政治学角度而言,为什么说民主是一个最有效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意义或者说最首要的功能是就在于能够有效维护政治合法性,为国家、为政党的存在提供一个有效的支撑。所谓“合法性”,简单而言就是指民众对于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政党的信任、支持和认同,也可以说是政治权力以非强制手段维持其统治秩序的能力。如果一个政治体系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权力合法性,则将大大有助于政府的运作和政局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经济发展,通过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来争取人民对自己执政的支持。政绩的合法性使其成功地经受了“八九风波” 的严峻考验和“苏东剧变”的强烈冲击,但是,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稳定要承担较大风险以及其他种种的原因而停滞。 但是,执政党的政绩合法性基础在80年代末又遇到新的严峻挑战。效率是有目共睹的,但公平问题却凸显出来: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拉开,基尼系数迅速扩大;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不满情绪在增加,报复社会的案件和有组织犯罪逐年增长;作为执政党传统的阶级基础的工人和农民阶层的社会地位在下降,而新的社会阶层由于传统理论的局限又很难进入利益表达的“政治舞台”;特别是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政治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西方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特曾经指出,“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7] 而民主制度首先就提供了这样一个合法性的条件。为了解决新形势下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威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提出“三个代表”的理论,适时地将执政党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从单纯的政绩合法性转移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先进性上来,同时修改党章,扩大了执政党的社会基础,以期使执政党的政治权威 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国内的民主进程,以党内民主建设为突破口,使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发展为法理性权威,增强执政党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也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建立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按照现代民主原则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在完善的基础上坚持和强化党的领导。

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通过参与政治过程,人们不仅能够评价公众人物,了解国家的公共政策,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政治见解,从而学到民主规范和政治游戏规则,掌握处理复杂的公共关系的诸多技巧;而且还可以塑造人们的主体意识、理性人格和宽容精神。而通过党内民主,广大党员可以广泛地参与到党的政治决策中来,首先有利于中国共产党整体凝聚力的形成与巩固,使广大党员能够产生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在党内精英内部培养民主主体意识、理性人格和宽容精神,同时有利于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遏制权力高度集中造成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对外而言,对于人民民主有的一定的示范作用,增强广大人民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的认同,增强对于民主政治的信心和党的执政能力的信心。

西方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政党的功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议功能;另一种是表达功能。这两种功能是相互联系的:代议是表达的形式,表达是代议的内容。因而政治利益表达功能就成为政党的主要功能。表达功能作为沟通方式是双向的:一方面政党受到来自本党成员和支持者的压力而聚集、转化、表达他们的利益,在政治活动和公共政策中体现这些利益;另一方面政党本身也可以具有自己的主张,也可以形成、操纵各种意见,从上至下传达政党精英分子的主张。政党的这两种功能集中体现在它组织民众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一是通过代表组织新动员起来的民众、集团得以参与政治生活,创新、改变政治游戏规则和公共政策,甚至改变政治体制;二是通过政治体制本身缓解、疏导各种导致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利益集团活动、社会运动,使革命活动或社会失序难成现实而不至于危及体制。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政党本身就是沟通国家与社会的一个桥梁——利益表达的通道。而党内民主则是表达党内不同政治力量、不同依存阶层利益的一个重要的通道,通过党内民主,可以完善各阶级阶层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但是,民主政治的表达利益的另一面是放大冲突。在专制或者说非民主的条件下,人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是狭窄的,统治者对于利益表达的压制和限制往往使得矛盾在一定阶段通过非制度化的渠道表达出来,导致王朝的更替。民主政治的建立,为人民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但是,如果对于这种冲突的利益控制不当,则有可能导致民主化分裂政党、分立国家的局面。中国的党内民主也存在如何使得党内民主的利益表达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清醒地认识、认真地对待和妥善地解决,则有可能走向党内民主的反面:会进一步导致党内不同群体多元化与民主分派的可能性与合理性,通过党内不同派别在体制内部的合法竞争,来各自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就像党内民主的激进派所主张的一样,实现党内多派。[1]对于党的先进性和凝聚力造成损害,最终有可能危害政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

因此,党内民主的目的不能无限度地扩大,也不能按照一般的民主模式和西方政党民主的模式来套用中国的党内民主。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来说,其最高目标就是创造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从而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

(二)多数原则、民主决策与精英政治

身份平等和多数原则可以说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则。但是,民主政治自诞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对于多数原则的诸多非议。从柏拉图之死,到亚里士多德对于民主政体的批判,其对于民主的深深恐惧和厌恶,除去其阶级立场之外,更多的是出于一种精英情怀:认为大多数人民是没有治理国家、进行决策的能力的。从决策学的角度而言,民主决策(这里指的是严格按照民主的“多数原则”进新的决策),并非是一种科学的决策。西方政治哲学家卡尔?波普曾经说过,“我们之所以是民主主义者,并不是因为大多数人总是正确的,而是因为民主传统是我们所知道的弊病最少的传统。”[2]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民主决策的应用范围却越来越狭窄。在西方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看来,民主只不过是形成权威的方法之一,民主并非可以普遍适用,专业知识、资深、经验以及特殊才能在某些领域有时应优先于民主的原则而成为权威的来源。

在政党民主问题上,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家托?米歇尔斯更是提出了其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8]他根据对世纪之交的欧洲社会民主党的研究,发现即使那些以民主原则为宗旨的组织在结构上也是寡头式的。在当时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中,其领袖们由于有了既得利益便不再追求社会主义的“远大目标”,而借助组织来维护其既得利益。如米歇尔斯所见,民主的原则要求保障所有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与影响力。公民有权自由参加选举,选举人有权管制当选者。民主、平等原则与寡头、不平等的原则是相对立的。事与愿违的是,在这样的民主组织中最终还是出现了不平等与寡头。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是:组织的规模以及任务与目标的复杂程度。组织的规模之大、任务功能之复杂便要求有授权和专长。同样,为了组织的有效运转,必须决策迅速,执行果断。领导人通过训练和经验积累获得了这方面的专长。而组织内部的决策就不免为领导所垄断。在纯粹的精英政治下,这种寡头不是通过自由选举的方式产生的,领袖们在掌权过程中容易积累自己的既得利益,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私有化。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政党,没有其政党自身的利益,在其属性上有着资产阶级政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同样也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结构也愈加复杂化。即便党内民主有信息公开、选举公开等作为基础,一般的党员也不可能掌握党内的所有有价值的信息,更不可能掌握社会管理、社会决策的一些重要信息和资料。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进行党内民主决策往往反映不了大多数党员的意志。而在另外一个纬度而言,如果大多数党员不掌握这些信息,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民主的“多数原则”所做出的决策未必是科学决策,未必能够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规律。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而言,民主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通常需要个人或团体在政治参与方面某种程度的冷漠,一旦政治要求超过了制度的功能承载,将会走向它的反面。也就是说,党内民主有其应用领域(决策)的范围限度,一旦超过了这个限度,党内民主就会造成违背科学规律的后果。

(三)身份平等、挑战权威与民主集中制

民主的前提是人们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一律平等,身份平等在给人们权利与自由,给社会以活力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这种民主精神如果在社会领域中无限放大则会导致这样的一些结果:在大多数组织内部,纪律变得松弛,地位的差异不再明显;在商业或协会组织中,下层组织可能会无视甚至批判上级组织,人们不再感到应当强迫自己服从年龄职位专长声望比自己优越的长辈;在政府部门中,差级制违背民主精神,大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中,人们对公共问题意识的增强但政府政策不能成功或及时有效的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所以导致公众对政治领导人、组织的信赖和信任度的下降和衰落。

民主社会里,人们信奉平等、自由、个人权利、广泛政治参与,这种观念如果不能正确地加以引导,就会使公众认为等级制度,高压统治、纪律、保密甚至欺骗是不可接受的和不合理的,但这些特征和手段作为政府管理的方式有时是必需的,控制变成了一种弥漫于民主条件中的基本恐惧。社会控制的维持与公众民主的矛盾逐渐加深,政府权威的丧失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权力的被分散,而权力是实现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虽然也对自由造成一种危险。民主社会鼓励公众的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但原有秩序承受不了这些人们实践带来的张力,而人们也同样不能承受为缓和这些张力并在这些张力上恢复原来秩序的权力,这样一种弹性的恶性循环就产生了,权威变得脆弱,重新获得合法性的机会就越少。这种张力不能缓和,政府却无能为力,社会可能出现混乱,带给社会可能的恶果将是极端主义的重新上台。

当然,就中国的党内民主而言,平等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首先,党的各级组织中,党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为前提的。其次,身份上的平等不能否定组织的权威。作为过于平等所导致的一些消极后果是由“民主集中制”来加以限制的。除了全体党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外,所有党员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集中制原则。从集中制的角度来说,个人与组织之间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下级与上级 之间、全党与中央之间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中与民主之间的确是互相限定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要服从大局,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9]可以说,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针对我国目前政治体制所存在的弊端,邓小平曾言:“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10]但是,也不能忽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种集中能够正确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关系并迅速取得一致意见,弥补民主过程本身的弊端。陈云同志在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的同时,还指出党内民主的扩大必须是逐步的,不能急于求成;极端民主化、平等化倾向会危害党的事业。在他看来,发扬党内民主,是为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保证党的正确路线得到贯彻执行。如果离开了这个根本目的而空谈抽象的民主,则是完全错误的。陈云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指出:“党内民主是必要的,但扩大民主应以有利于工作为限度。”他还针对新时期党内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地说:“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问题。”[11] 因此,党内民主是在党性原则、党性纪律和集中制下的民主,并非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无权威、无组织的民主。

所以,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就是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集中,集中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情况下民主,民主到什么程度。这是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把握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过去在实际操作层面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来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为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原则依据。当务之急是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并且在实践中加以全面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展党内民主和不断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三 中共党内民主的制度欠缺

除去上面的党内民主建设本身的特定含义所存在的限度之外,中国当前党内民主自身建设的不足和制度欠缺也极大地影响了党内民主所应该发挥的作用。中国党内民主建设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欠缺,一是党员权利的虚化,二是集中制的强大。上述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决策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制度欠缺和不足。因此,我们党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十六大报告要求,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着重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努力:

1、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首要的是要改革党的领导制度。一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县以上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届任期内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事务,并完善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充分发挥其民主职能和集体领导作用。二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纪检权的相互制衡机制,使县以上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决策机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党委成为执行机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纪检机构,它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的纪检机构有权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其日常工作;党的代表大会有权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和罢免执行机构和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三要在制度上形成能上能下的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完善党的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党内民主的关键。首先要根本改变以任命或变相任命代替选举的现象,使选举不再流于形式。其次,要根本改变那种由少数人选,在少数人中选,甚至以集中为借口,“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第三,要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要扩大直选范围,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还可以实行竞选,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四,选举必须有领导地进行,对选举前后和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党章规定的情况,上级领导机关要及时进行干预、纠正和查处。

3、完善党内的监督制度。我们党是执政党,需要党内外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批评监督。要公开党内权力运作过程,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确保党内生活民主化,切实保障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对侵犯党员权利的人和事,要给予党纪处理;要恢复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营造浓厚的民主氛围,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要建立弹劾罢免制度,使那些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随时更换,以实现干部能上能下,促进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形成。

4、完善党的决策制度。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使重大问题的决定真正由集体做出,从根本上改变邓小平所指出的“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倾向。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

5、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发展党内民主最深厚、最牢固的基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重要事情,应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和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决定前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疏通和拓宽党内信息联系渠道。要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党内反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顺畅、真实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并把上级党组织的答复和处理情况及时告诉下级党组织和有关党员,做到下情及时上达,上情及时下达。三是要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 结语

西方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早在几百年前就曾经断言:“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在民主已经成长的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12]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民主理论的大家却也流露出对于民主制度本身的悖论及其局限性的深深忧虑,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末尾,他略带伤感地写到:“平等将导致奴役还是导致自由,导致文明还是导致野蛮,导致繁荣还是导致贫困,这就全靠各国自己了。”[13]

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党内民主也有其自身的特定含义和功能上的限制。这就需要我们在建设党内民主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党内民主的这些底线,并通过其他的制度建设加以完善。从更深的层次而言,党内民主并非包治百病的良药。就执政党的建设而言,党内民主关系到党内政治生活的全方位,它的发展必然直接受制于党内整个政治生活系统的健全和发展。没有比较健全的政治生活系统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党内民主的功能也不能够无限度地扩大。在国家整体制度建设尚未提供新的党政关系架构,尚未为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功能提供新的实现方式的条件下,党内民主所承载的国家政治现代化的功能也必然是有限的。当然,我国的党内民主制度自身的建设还很不完善,这也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使我们能够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克服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且,我国党内民主制度的欠缺也为我们对之进行完善提供了较大的发挥空间。

参考文献



[1]党内民主的激进派往往认为,政党就是利益表达的工具,党内民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对多元化的社会阶层与利益集团的利益综合,完成多党制民主社会同样的政治功能。一旦这一点能够实现,中国就可以避免西方多元民主示范效应的挑战与压力,这样,共产党就可以如同日本自民党一样,在市场经济与社会多元化的未来,继续保持执政地位而同时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说也是符合共产党自身长期执政的利益的。

[2]多数原则可以说也是当今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民主的应该包括三个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还有一个少数原则。认为民主不仅要尊重多数,更重要的还要保护少数。还有一些学者周仲秋等人就认为多数原则不是多数任意压制少数、而是多数充分尊重少数;多数原则不是众意原则而是公意原则,多数原则不是是非原则,而是程序原则;多数原则不是最优原则而是合理原则等。比如:尊重少数的价值判断和见解,少数有自由表达意见之权,其言论、主张或理由,应记录在案,以示尊重而备查考;用同等的法律形式保障少数的利益;不应有永久不变的多数和少数;容忍少数发表反对多数的言论和不同主张;不易或不可能成为多数的永久少数(如种族或民族少数),其存在、地位、活动及代表权,应该平等待遇,或特予保障,不能以多数决定而加以压制、迫害。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多数对于少数的尊重,只是一种国体、政体意义上的或者说法律上的,真正到操作层面或者说决策层面,那如何尊重?还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所谓的多数是一种变动的多数,比如我是个同性恋者,可能在同性恋问题的决策上我归于少数人,但是同时我又是一个环保主义者,在环保问题上我就可能成为多数。所以,多数对于少数的暴政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任何人都有成为多数的时候,也有成为少数的时候,从长远来看呢,二者的机会应当是大体相当的。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个人喜好的问题,如果我在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成为少数,而在与自己无关或者关系并不大的问题上成为多数,那样是否也是一种新的不平等呢?



[1] 列宁.列宁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2,第13卷,191192

[2] 列宁.列宁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2,第14卷,249

[3]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商务印书馆,19974

[4] 列宁.列宁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2,第11卷,419

[5] 列宁. 列宁选集[M].人民出版社,1956,第3卷,211

[6]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商务印书馆,1997282

[7]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5

[8] 托?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9]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175

[10]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144

[11] 梁柱:《陈云对执政条件下发扬党内民主的思考》,载《光明日报》2005623

[12]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商务印书馆,19977

[13]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商务印书馆,1997885

 

 

 

 

 

注:本文写成于2005年岁末,曾发表于《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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